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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可能、即将或正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进一步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披露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主体及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中心总监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及工作岗位可以获取相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如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最先知悉或应当最先知悉的人员。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重大交易的内部报告要求: (一)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上;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超过 100 万元;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三)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相关责任人应在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报告,并担保实施过程中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报告要求: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要求: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减持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增、减持股份计划前,应按照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减持股份后,如按照前述规定触发信息披露要求,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也应及时报告。 (二)政府补助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政府补助建立专项台账:其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报告;其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报告。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亿元;上,且超过 1 亿元; (五)业绩预告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报告: (六)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应由公司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报告。 (七)重大变更及其他事项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地址、联系电话等;制表决权; 本款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各中心、分公司、子公司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中心、分公司、子公司如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经公司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相关重大事项须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重大事项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责任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评估;相关责任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在审核、评估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办起草相关文件,报送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程序审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应流程,并于审批后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对以下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后续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直至交付或过户完成;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中心、分公司、子公司加强重大信息内部管理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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